一、评选对象
评选当年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包括延长学年学生)。
二、评选比例
1、总数按当年应届毕业生数15%的比例评选,“省优”、“校优”分别按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4%、11%评选,具体名额分配在评比当年由学院按专业下达
2、学校变更评选名额的,根据学校当年的具体名额评选。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省优毕业生要求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省优”毕业生推荐名单在优秀毕业生推荐的基础上评选产生,和“校优”毕业生不得重复。学校变更评选条件的,执行学校的评选条件。
四、评比方法
1、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专业评比,名单公示。
2、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将毕业生所获奖学金的等次转化为分数相加后进行排序(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转化为7分、5分、3分),根据排名先后按专业确定省优、校优推荐名单,遇边缘排名相同的则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大学生各类竞赛中获奖的优先推荐,名单由辅导员初审后由学院公示、上报。
3、评选时间为每年2月底。
五、奖励办法
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的事迹登记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六、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