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通知

威尼斯569游戏官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每人每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每人每学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两档,一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4000元/每人每学年;二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2500元/每人每学年。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学院成立相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七条  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请
第八条  学校及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量化标准
1、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年级排名前10%;
2、在校期间必须每学期均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一等奖次数占其所获奖学金总数的65%以上;
3、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期须获得一等奖学金。
如学习成绩年级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年级排名没有进入年级前10%,但达到年级前30%的学生,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获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特别评审的学生必须符合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浙学助[2010]15号要求,不占学院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校内专家评选,推荐出建议名单,全校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若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同时上报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参加全省国家奖学金特别评选活动,最终确定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转专业、专升本、2+2、直升(民办转公办)、信息工程学院转专业学院三年级学生、复学的同学应到原所在学校或学院参评。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档。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本学年已被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该学年必须每学期均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至少有一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四)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大学生各类科技竞赛中的获奖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转专业、专升本、2+2、直升(民办转公办)、信息工程学院转专业学院三年级学生、复学的同学应到原所在学校或学院参评。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档。
(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一档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当分配的名额有富余时,可以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顺序,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二档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转专业、专升本、2+2、直升(民办转公办)、信息工程学院转专业学院三年级学生、复学的同学应到现所在学校或学院进行参评。
(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兼得校内其他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获得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的书面推荐后,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七条  全省国家奖学金特别评选活动由各学院按相关文件规定推荐国家奖学金获奖候选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
(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组织好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公开现场作自我风采展示,采用PPT或电子书等形式,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参加评选代表分别是:老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评分标准总分100(分):教师代表占70%(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科办、专业教师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占30%(各年级学生代表参加);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和投票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现场公布学院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若票数相同且不能确定入选者,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相同票数者重新投票决定,学院将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二)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组织好本学院大二、大三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现场公开评比,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好信息工程学院大四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现场公开评比,评审办法与其他专业学院相同。
第十九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认真核实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结合学院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院将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第二十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认真审核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材料,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规程,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材料报送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0月将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报教育厅审批。11月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需要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本学院《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本学院所有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本学院《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本学院所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三)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档次划分、资助标准、受助学生人数等);本学院《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本学院所有国家助学金初审获助学生的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学院重新申报。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获得各项资助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与义工工作,回报社会。每学年的义务工作工时将作为下一学年评选各种奖助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违规,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应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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