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使我校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的全面评价,是评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接受广**生的监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包括信息工程学院学生)。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综合测评内容应包括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身心素质和发展性素质等四个方面,各二级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测评内容体系。
第六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指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公益劳动、社会公德、文明行为等方面。
第七条 科学文化素质是指专业思想、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学科竞赛、科研能力、实操技能等方面。
第八条 身心健康素质分为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体现在体育课成绩、体质测试成绩、课外群体活动、良好的自我意识、积极进取的精神和抗挫折能力、情绪协调和控制能力、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良好的群众关系等方面。
第九条 发展性素质是指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合作意识和执行能力、社会实践能力、文艺体育竞技特长等方面。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 综合测评由学生处负责总体指导,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的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综合测评采取学生自评、班级测评、专业修正、学院公示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自评。每个学生按测评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填写相应表格交班级测评小组。
(二) 班级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综合测评小组,人数6—8人,由学生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非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班级测评小组负责审议、核准学生自评结果。
(三)专业修正。以专业为单位成立综合测评小组,人数8-10人,由学生辅导员、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成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非学生干部的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专业测评小组负责汇总、平衡、修正专业内各班级综合测评分。
(四)学院公示审核。向全院学生公示综合测评成绩,接受学生监督,公示期五天。公示结束后,学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测评结果进行备档。
(五)异议处理。对综合测评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处进行申诉,学生处将对其测评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取消该学期任何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