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威尼斯569游戏官网学生管理规定》(杭电办〔2005〕1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可采用调解、书面审查、听证处理三种方式。
第五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部、教务处、纪监审办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律师等组成。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下列问题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学籍的处理决定;
(四)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学生个体之间的**、学生已向浙江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人民****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向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及相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自己认为应当说明的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签名。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同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一) 申诉材料完整者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并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 申诉材料不齐备者
限期3日内补正,再按第(一)类处理。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如因申诉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误或因申诉人擅自离校等原因而导致无法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决定受理学生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成立申诉审理工作组。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询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若启动听证方式处理申诉的,应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审理工作组组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对于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的申诉案件,申诉审理工作组由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纪检办负责人、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成员、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3人及学生事务律师组成;对于研究生的申诉案件,申诉审理工作组由研究生部负责人、纪检办负责人、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成员、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及学生事务律师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由于委员生病、出国、出差等原因致使在校委员人数不足全体委员人数的2/3时,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由原派出单位指派临时委员替补出席。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申诉审理工作组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或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审理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处分或处理结果不当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递交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
1、 本人签收;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由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人员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在案,视为送达。
2、 按申诉书通讯地址挂号邮寄,并在学校布告栏内公告,公告期为5日。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除退学、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五章 听证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过书面审查不能解决的学生申诉案件,必须启动听证程序。由申诉审理工作组组成听证团,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审理工作组组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可以采用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方式。涉及学生隐私和学生申请不公开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诉案件,可以不公开听证,同时对申诉人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的秩序,如实回答听证团成员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项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团成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自听证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