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要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行政处分切实起到惩戒与教育的作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四)其他情形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五条 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如实坦白**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其他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二章 处分规则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合伙作案的,其主犯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肇事、策划打架、打架、提供器械者:
(一)肇事者:
1、虽然未动手**,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挑起事端,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挑起事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持械**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在学校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或在异性学生公寓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涉及毒品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教育秩序和公共秩序者: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食堂、学生公寓、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瓶子等扰乱秩序的;
(二)使用违禁电器或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的;
(三)学生证或校徽转借、赠送他人使用的;
(四)借口某种原因,对师生员工寻衅滋事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六)在寝室、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
(七)在学校教学区、学生公寓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八)损坏学校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
(九)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社团的;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公寓饲宠物的;
(十二)在学校教学区、学生公寓等场所打麻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杭(含节假日)或在校外住宿的;
(十四)参与非法传销的;
(十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六)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十五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收看**、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程度者(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一天按6学时计):
(一)10~2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21~4**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50~9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
2、组织作弊;
3、在全国、全省统考或其他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延后解除的,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二十一条 多次违法**、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受理:
(一)学籍方面的**处分,由教务处受理;其余方面的**处分,由学生处受理。
(二)受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调查核实**事实,提供处理材料和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接到受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稿后,交学生处审核,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处分文件下发后,应及时将文件送达被处分的学生,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如因学生擅自离校而使处分文件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 被处分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按《威尼斯569游戏官网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